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一条,专门规定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从本条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无效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无条件无效,包括没有依据和没有主体资格两种情形。
这里的“没有依据”,应当作准确地解释,不能狭隘地认为找不到、拿不出依据才是没有依据。引用已失效的法律规范、引用错误的法律条文、引用不是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引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文等情形,均属于“没有依据”的情形,一旦作出,将无条件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主体资格应当指的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虽然是行政执法单位人员,但未取得执法主体资格,其行政处罚行为一样是无效的。
另一种是有条件无效,主要针对的是程序违法。新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程序违法并不当然导致行政处罚无效,只有程序违法且构成重大明显违法的,才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这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限制,避免动辄以程序违法否定行政处罚的效力,从而最大程度兼顾公平与效率。虽然此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有利,但行政执法主体不能因此放松要求,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