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走在大街上,除了熟悉的中国面孔外,也经常能见到金发碧眼或全身漆黑的外国人;我们身边也会有不少人去国外留学,或者长时间在国外投资、工作等。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人们不再拘泥于某一座城市,甚至某一个国家,更多的是将全世界当作舞台,去学习、工作和生活。几乎每个国家,都会有大量的外国人长期生活,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更加不会例外。
过去的三四十年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无数外国人前来旅行、工作或定居,比如在广州就有几万非洲人从事外贸工作等。
但随着来中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对外国人的管理,也成了一大问题。我们也经常能在新闻上看到,外国人不遵守中国规定的情况,比如去年疫情期间,北京一位坦桑尼亚籍男子不遵守新冠肺炎期间外籍人员集中隔离规定,自行居家隔离期间又不停居委会和警方劝诫多次出门。
为了更好应对这种情况,在2020年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在网站上公布了一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住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却没想到此稿一公布,就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更多的是反对的声音。
最后,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表示,目前此《条例》还处在向社会征集意见的阶段,将根据公众的意见再进一步研究完善,暂时不会仓促出台。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反对《条例》的实施呢?答案还得从《条例》内容本身寻找。
01 《条例》势在必行
前文已经说过,如今的社会开放和包容性更强,大量中国人在国外工作或定居,大量外国人来中国工作或生活,已经是既定事实,而且这种情况在将来还会越来越普遍。
当我们在国外工作或生活时,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外国政府也希望我们能遵守它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样的,在中国生活的外国人,也期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有所保障,中国政府也想要这一群人能遵守它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以这样一部针对外国人管理条例,是必不可少的。
实际上,它并不是第一部针对外国人的管理条例。早在198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中,就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进行了规定,目前这部法律已经废止。
在2004年,公安部、外交部又颁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次在国内统一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审批标准,并开始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也就是“中国绿卡”。
后来又陆续发布了一些,针对获得永久居住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政策,在2016年公安部就《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次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不过是持续推进这项针对外国人管理制度的推进而已。
我们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生活方式日新月异,而针对外国人的管理办法,还停留在2004年,也无法满足如今的需求,新的政策出台势在必行。
此次《条例》全文不过5000多字,共53条,主要就是想确定一个标准,哪些人可以来,哪些人不能来,来的人享有哪些权利,又该遵守哪些规则,以及承担哪些义务。
也表明了我们的态度,对于我们国家发展有利的人,我们竭诚欢迎;对于那些危害我国利益的人,则是哪里来的回哪里去。
02 为啥那么多人反对
从现实角度来说,《条例》的出现有助于我国引进更多高新技术人才,推动国家的进步;也有助于创造更和谐稳定的社会,让在这片土地上生活的人们安居乐业。
但如果去看网络上文章的相关评论,则会发现人们几乎是一边倒的反对,比如:
“坚决反对什么永久权!讲得头头是道,实是引狼入室,不顾后果!”
“我们需要外国货,不需要外国人长期在中国居住,更不需要叛逆者回国。”
“超国民待遇是巨大的威胁!法律上的其他是重大的隐患。”
“毕竟是外国人,违法犯罪还得外交解决,后患无穷。”
其实,从这些评论中,可以看出来人们反对的立场有三种:
其一,纯粹从情绪出发,以历史上外国人曾侵略中国,造成巨大伤害为依据,对外国人的不信任,同时认为《条例》一出,会吸引更多外国人,中国的文化、种族等会受到严重冲击;
其二,是担心和不满中国人辛苦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创造出的成果,被外国人轻松得到和享受,甚至在待遇上会优于中国公民;
其三,是不满一些中国人想着法子拿到外国国籍,又通过永久居住条例,在国内捞金的行为等。
总结起来,人们反对这个《条例》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不论你说什么我就是不同意;另一种是《条例》给出的方案不能让我接受,后面这一种也正是它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
03 我们最该担心什么
确实,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内容太模糊,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另外则是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门槛太低,也就涉及到国内平等待遇的问题。
为什么会说《条例》的内容太模糊呢?咱们来举个例子说明一下,比如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那么,请问突出贡献的标准是什么呢?是贡献1个亿的GDP,还是提供上千个就业岗位?或者是发明了某项造福人类的技术?
虽然此条例下有一些解释,比如“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情形,但你会发现此解释跟没有解释一个样,只是规定了领域,却没有给出一个达到“突出贡献”的标准。
并且最后还有一条“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其他”二字就相当于前面说的内容都等于白说,这一条的内容也可以简化为“只要你做出了突出贡献就可以获得永久居住权”。
至于“突出贡献”怎么解释,就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了,那会不会出现更多不公平公正现象呢?
再比如,《条例》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其他正当理由”是什么理由呢?我喜欢中国文化算不算?如果按照这一条的标准,就相当于前面的话又白说了,当不符合以上那些情景时永久居住时,就可以用这个理由来解释。
实际上,不仅仅是这个《条例》存在这种太宽泛的问题,在我国还有不少法律文件也是如此,也正是因为中国有许多人吃过亏,这一次才如此较真,通过反对的形式来要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
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人们订一个行事的标准,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通篇都是概括性语言,又何谈照章办事呢?
咱们再来说一说国内待遇平等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后面三条解释中,明确了家庭团圆的需要的具体人员,为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且境外无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也规定了配偶和除子女外的直系亲属,必须在中国境内共同生活5年。
这一条有明确标准,但我们都知道国内不同地区,户籍制度管理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大城市,如果外地人想要落户,要求是非常严苛的。
比如,外地人如果与北京户口的人结婚,想要拿到北京户口只能是在与配偶结婚15年后,如果某位外国人在北京取得了永久居住权,他的配偶就可以在婚后5年拿到北京永久居住权。
如此,人们担心的外国人优于中国公民的情况就出现了,也就增加了待遇不平等的可能性。
而在以往对外国人的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隐性的“超国民待遇”现象,不少地方不自主给外国人特别照顾,此次《条例》出台引起如此多的人反对,也算是对之前外国人在中国的管理情况不太满意,担心一旦出台文件会加剧这一现象。
此种担忧不无道理,但不可因噎废食,不能因为这种担忧而一味的闹情绪反对政策出台,而是要帮助它变得更完善,让它能真正起到为我国招揽高科技人才的目的, 实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