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中如何分割发票
答:发票分割单由取得和保存原始凭证发票的单位,向应取得而未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对于开具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内部凭证;对于取得分割单的单位而言,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分割单内容与格式可以按初始的”原始凭证”复制,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把原有的原始凭证的初始金额与数量列明,其对方应承担的部分也列明,加盖出具分割单单位的印章与经证明就行了.
收到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单位以分割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分割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的、有效的最初证明文件,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基础,也是正确计算税款的重要基础.原始凭证分割单是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合法、有效”发票”、分割填制且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的凭证,应属于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且与税收法律法规不抵触,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合法、真实、完整”的要求.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原始凭证分割单完全可以作为证明企业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原始凭证分割单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不少省市税务机关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范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天津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都明确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政府会计中如何分割发票?通过研读上文我们会知道政府会计里和分割发票和企业里的分割发票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基本处理都是相同的,而且分割发票尽管是内部凭证,却也是税法认可有可以记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