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
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于从事矿山、高山、有*、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以及从事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装卸搬运等行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16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以上五种类型的劳动者,《劳动法》均明确要求用工单位,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
关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日他休休假节日。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每月累积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除外。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但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如果发生劳动者因工作时间及报酬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对于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劳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当地的总工会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亲爱的各位劳动者,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法律规定,您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