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典当行新规出台)

近日,甲公司作为收典方,牛某某作为出典方,双方签订不动产典当合同,约定牛某某自愿将其名下不动产作为财产抵押物进行典当,向甲公司借款100000元。典当合同到期后,牛某某未续当也未赎当,甲公司要求牛某某还款并对当物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牛某某签订的不动产典当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甲公司要求牛某某归还借款并对当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2005年2月9日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在绝当物处理问题上按照当物估价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颁布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禁止流押、流质,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损溢自负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抵触。故绝当物不管估价金额多少,不再允许拍卖行损溢自负,均应对绝当物进行多退少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