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和费用的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财产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同时也是对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行为的矫正,是保全自己债权的行为。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一般不能超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范围,只有在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时,才可以对该整体行为进行撤销,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不当行为。同时,由于撤销权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将来用撤销权行使后回复到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也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已经支出这一费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评注】
刘某等与赵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院四份生效判决认定王某应向赵某共偿还借款6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017年11月7日,赵某就前述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四个强制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因均为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1月6日,王某与刘某结婚。2017年11月7日,王某与刘某离婚。同日,王某与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位于顺义区的某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女方需支付男方120万元。2017年11月7日,刘某向王某转账120万元。涉诉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2015年4月1日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问题的批复》载明……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在我市公布限价商品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之前,购房家庭缴纳房屋契税后,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房价格之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现赵某认为案涉房屋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起诉请求撤销刘某、王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法院判决
一、二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查询到的同时段涉诉房屋周边小区的房屋价格,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性质、物业、新旧程度以及限价商品住房上市的相关规定等问题,双方约定的120万元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售价的30%以上,应视为不正常的低价。第二,刘某作为理性人,王某同意与其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买卖涉案房屋,明显是为了规避相关规定,故在王某以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时,刘某对此应持有谨慎怀疑态度,即使刘某不知晓受到损害的具体债权人姓名,其亦应知晓该行为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第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本案中涉及的处分财产为房产,无法分割,故法院对赵某要求撤销全部处分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第540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的规定,其承继自《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根据前述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一般不能超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范围。只有在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时,才可以对该整体行为进行撤销,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不当行为。本案中,债务人王某处分的财产为房产,无法分割,故法院判决对赵某要求撤销全部处分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法合理。
本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