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次数)、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其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3、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违法 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4、一般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5、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 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需要集体会审讨论决定的情况:
1、减轻行政处罚的;
2、从重处罚;
3、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集体会审:(七)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作出从重处罚的;《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4、责令停产停业
5、吊销经营性许可证照
三、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
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
物,责令停产停业 1 个月以上和吊销经营性许可证照的行政
处罚案件应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抄报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告知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营业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
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20000 元以上的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