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证件构成要件)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达到“情节严重”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

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隐瞒违法犯罪行为;

3、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持有人的人身、财产合法利益。

三、案例

1、内蒙古一男子盗用他人身份证上网785次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在其经营的乌审旗嘎鲁图镇一马路汽车站东侧“XX网吧”内,多次盗用其在该网吧内捡到的董某、高某、徐某、郭某、谷某、催某、德某、成某、王某、路某、陈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给他人上网登记时使用,盗用次数总计785次。

乌审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随案移送的居民身份证10张,依法予以没收,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2、西安一吸*女盗用他人身份证,致使他人被列入全国吸*人员信息库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查获后,为逃避处罚,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致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处罚人民币200元。2、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武屯派出所查获后,为逃避处罚,盗用刘某某的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致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定期接受检测,并因此被登记到全国吸*人员信息库,严重影响了刘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用他人身份证件,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所有人人身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徐州一男子酒驾被查获后,使用虚假的驾驶证应付检查被判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蔺某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州市泉山区湖滨新村附近时,因涉嫌酒驾被交警查获,被告人蔺某将附有自己照片、名为“权威”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出示使用。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对比,被告人蔺某使用的驾驶证件系变造证件。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事实、罪名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蔺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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