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损耗借方表示什么

库存损耗借方表示什么

借方库存存货剩余,贷方存货净损失.

库存存货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在批准处理前应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后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损益是资产类账户.会计科目编码为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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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合理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1、合理损耗.

例如: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次品和残品,由于这些次品和残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应属于合理损耗.

再如,农副产品的自然风干导致重量减轻、老鼠偷吃导致数量减少等,这些导致农副产品的绝对重量或数量发生减少的情形,虽然可以通过加强库存管理来相对减少,但无法彻底杜绝,也应该视为正常损失,不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历年来的正常损耗的账簿凭证资料,能够提供同行业其他企业正常损耗的情况作为参考,税法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提出的合理损耗标准给予认可,合理损耗标准只能是一事一议,税法不可能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难的标准,因为每一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其经营模式、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纳税人收集保留事先决策合理性的凭证资料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

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存在较长保质时间的食品和药品,由于不属于易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按照企业管理的以销定产的原则,一般不存在商品的正常过期损耗,一旦出现的过期损耗应界定为因管理原因形成的非正常损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请扣除.

2、非正常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一般说来非正常损失有以下情形:

第一,非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不可预见的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除保险公司无第三人可以作为追偿对象.

第二,外部人为原因的自然灾害损失,即难以预见的外部火灾、突然停电、建筑物倒塌等非自身可避免的损失,这类损失除保险公司外,一般还存在第三者作为追偿对象.

第三,内部人为原因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即难以预见的内部火灾、突然停电、建筑物倒塌等自身可以避免的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适用免责条款全部或部分不予赔偿,从内部相关责任人取得的赔偿收入非常低.

第四,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盗窃、丢失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情况下均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从内部相关责任人可以取得象征性罚款.

第五,因管理原因形成的货物霉烂变质损失,包括保管原因形成的霉烂变质和库存积压原因形成的过期变质,可以从内部相关责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罚款.

第六,因管理原因形成的原料检测疏忽导致的次品损失报废,这类损失一般可以从原料的供应商处取得相应的赔偿,还可以从内部相关责任人那里取得象征性罚款.

关于库存损耗借方表示什么的解答如上,库存损耗属于公司的损益,库存损耗越多,等于公司损失的金额就会越多,也属于损益类科目.在处理库存损耗账务时,财务也应该要清楚库存损耗多跟损耗少分别代表什么,无法理解可以在线找网站老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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