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小明到西北某城市工作一年,面对陌生的环境,正当小明为居无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小李。小李表示可以将自家闲置已久的老房子租给小明居住。小明和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押一付三”。小明入住4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租赁房屋受损,凡下雨必漏水,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小明请求小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小李才用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益,加之小李也不想再对老房子有所花费,于是拒绝了小明。一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小明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明不堪忍受,决心另寻他处。小明可以解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吗?
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案件解读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严重背信弃义,拒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民法典》 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按照此前约定的事由解除合同。此外,《民法典》 第563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对于房屋租赁,承租方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的房屋。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承租小李的住宅是为了居住。随后,房屋在地震中遭到功能性损坏,已严重影响到小明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房屋漏水并非不可修缮,除小明和小李另有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小李作为出租人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小李拒绝履行该义务,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小明无法在该出租屋内正常生活。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小明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小明可以通知小李解除合同。若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此外,小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