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有什么区别

法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有什么区别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4、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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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法定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有什么区别?它们都有各自运用的情形跟适用的扣缴条件,并不是非居民企业想要用哪种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就能够用哪种方式.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问题,也可以多留意本网站提供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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