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理
刑法适用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问题是,一国刑法对具体的个案是否有管辖权。管辖权作为一种司法主权,各国都不会轻易放弃。因此,完全可能出现一个案件,多国都声称有管辖权,但他国对此有管辖权,并不当然排斥中国刑法的管辖权。例如,一架美国飞机飞在中国领空,飞机上有两人实施故意 伤害行为,这是在我国领空犯罪,我国刑法当然有管辖权,当然,其他国家(美国) 可能也对此有管辖权。而刑法的时间效力在于,在承认中国刑法对特定案件可以适用的前提下,新旧哪部刑法可以适用该案件。
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四种管辖原则,这四种管辖原则,实际上就是管辖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1)只要知道中国刑法有没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并不排斥中国刑法的规定。(2)各种管辖原则有适用顺序:先适用前面的,再适用后面的,一个犯罪只有一种管辖原则。
例如,赵某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该适用属人管辖,我国刑法有管辖权。虽然损害了中国利益,但这属于中国人犯罪, 应优先适用属人管辖,而非保护管辖。
—、空间效力
(一)属地管辖
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领域的范围。
(1)领陆、领水、领空。——固定的领土。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移动的领土。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即使在其他国家领域内,也认为在中国领域内。需要注意的是,“移动的领土”只有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其他’船舶或航空器是否属于“中国”,应以是否在中国登记注册为准。
第一,必须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理解,适用我国刑法并不排斥适用他国刑法。
例如,外国航空器在我国上空,发生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根据外国刑法的规定,也可能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这就涉及到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第二,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不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三,我国驻外使领馆不宜认定为是我国领域内。我国加入和承认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意即,中国驻美大使馆内的犯罪行为,属于中国管辖。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驻外大使馆属于我国领域而适用属地管辖多数学者认为,我国驻外使领 馆不属于我国领域内,以使、领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 交特权和豁免的学说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各国在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做法。当然,对于在中国驻外使馆的犯罪行为,我国虽然不能基于属地管辖,但可以基于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原则等行使管辖权。
2.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想)沾边就管。
(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基于属地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教唆犯、帮助犯从属于实行犯,如果实行犯(正犯)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从属于实行犯(正犯),均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
实行犯不从属于教唆犯、帮助犯,如果实行犯(正犯)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发生在国内,只能对教唆犯、帮助犯适用中国刑法,正犯的行为不能从属于教唆犯,所以,正犯不能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不适用中国刑法。
(3)未完成形态犯罪: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属于我国,都适用属地管辖。例如,在我国境内邮寄装有炸药的包裹,危害结果发生在国外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特别规定。是指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包括:
(1)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一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问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主要是指外交官员。
(2)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延伸阅读:对于网络犯罪,犯罪行为无论在何地实施,其结果可能发生在全世界,似乎应适用中国刑法,也应适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但这并不现实。由于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非中心化以及犯罪现场和空间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在确定管辖时,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相互交织,其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十分困难,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协力来解决。
(二)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之所以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是因为中国人在国外,国家有保护他的义务,当然,他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属人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对象: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
例外: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即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中国刑法均有管辖权,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考虑司法效率,对轻罪“可以”放弃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例如:甲原本为外国人,在外国犯罪后取得我国国籍,仍可适用我国刑法处理”——即属人管辖所要求的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可以解释为包括“行为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包括“裁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民或者国家犯罪。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很难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我国与许多发达国家没有签订引渡协议保护管辖原则的成立要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2.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强*罪。
3.双重犯罪: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该受处罚
4.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四)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采取普遍管辖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国际犯罪。
1.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条件:
(1)针对的应当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我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
(3)我国刑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2.处理方式:
(1)或引渡。
(2)或起诉。一一起诉国际犯罪时,应适用中国刑法,因为国际法一般没有具体 的罪刑规范。
3.常见的国际犯罪: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品犯罪。一般认为,国际犯罪中国刑法都有规定,只是可能存在罪名的称呼不同。
比如,国际条约中的海盗罪,在我国刑法中其实就是抢劫罪。
(五)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刑法》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既往的适用效力。
2.从旧兼从轻原则。——仅针对未决犯。
针对1997年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如1990年实施的行为,原则上仅适用旧法 (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处理方式:
(1)行为时的法律(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适用旧法。
(2)行为时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刑法。
(3)行为时与现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且应追诉的,二者规定一致,或者行为时法规定较轻,按行为时法(旧法)。若新刑法规定较轻适用新刑法。
(二)法律解释的效力
1.法律解释是对现行刑法的解释,因此其效力适用于刑法生效的全部期间。即法律解释适用于刑法条文规定之后的全部期间,包括法律解释出台之前。
例如,2016年司法解释对1997年《刑法》某条文进行了解释,该解释可以适用于 2016年以后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适用于2016年以前、1997年以后的犯罪行为。其理由在于:司法解释并没有改变刑法条文的含义,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的含义是相同的,刑法可以适用于1997年以后的犯罪行为,那么,司法解释也可以适用于1997年以后的犯罪行为。
2.具体情形的处理:——从旧兼从轻。
(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出台之前的行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
(3)旧的正式解释将某种行为认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
第(2)、(3)可以这样理解,1998年出台了旧解释,2000年实施了某一行为, 2005年出台了新解释。无论是新解释,还是旧解释,都是可以适用于该行为的。既然两个解释都可以适用于该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旧解释,如果新解释对被告人更有利, 适用新解释。
例如,1998年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最低标准是500元,而2013年司法解释的标准是1000元。行为人在2012年盗窃800元(未判决),如果2012年审判,适用旧解释构成盗窃罪,但如果案件直到2014年仍未审判,当然可以适用新解释,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