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价销售留抵进项税账务处理如何做?
关于商品削价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问题,削价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商品时已进行了抵扣,因此,企业在削价出售商品时,就应将由于削价销售商品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予发转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削价销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处理滞销商品,不属于上述情况,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上述情况暂未规定需要报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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