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问题
(一)委托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以诉讼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行为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这是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2. 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既可以是个别代理 ,也可以一般代理,还可以特别授权代理。
3.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诉讼代理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396条以下对委托合同作了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9条对委托代理合同有特别规定。在 《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诉讼代理合同,应当向法院提交,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加诉讼,代理实施委托人委托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四)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一方面,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了规定。
1. 委托人授权。由于诉讼代理人受委托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实质上是代行民事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代理的诉讼权利的不同,民事诉讼法对代理权限的取得作了特别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必须有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明确的特别授权时,诉讼代理人才能取得该代理权限。
对于其他一般的诉讼权利的代理权,如接受送达、代为参加辩论、申请回避等,只要一般的概括授权,诉讼代理人即可取得代理权。一般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诉讼的,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 委托代理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人享有两方面的法定诉讼权利 , 一 是调査收集证据权利,二是査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
(1)调査取证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査、收集证据。代理人可以调査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可以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
(2)査阅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是代理人代理诉讼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9号 《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对诉讼代理人査阅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予以了限制。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代理模式:一是强制律师代理,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律师不能代为参加诉讼,而且也不允许没有代理律师而仅由本人参加诉讼。一是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限制没有诉讼代理人仅由本人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代理采用了第二种模式。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论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