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如何处理?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营改增项目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提示】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进项税已认证,未抵扣,怎么办?
未抵扣的发票已入账,税额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这个明细科目中,下月抵扣后再转到进项税。
进项发票没有抵扣有两种情况:1、已认证未申报,2、未认证未申报
对于这两种情况,国税局专门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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