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永青
送达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21-22层
电话
(手机)
13548165219
邮 编
610041
其他联
系方式
当 事 人 确 认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2021年 8 月 9 日
备 注
本表格由当事人自行下载,填写后与诉讼材料一并上传。上传后视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