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岗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

1.单证员需要具备哪些专业知识

单证员需要以下专业知识:

必须懂得与掌握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国际商务单证操作与缮制,接受过国际商务单证业务培训或从事过国际商务单证实践工作,掌握和熟悉商务英语。

单证员是指在对外贸易结算业务中,买卖双方凭借在进出口业务中应用的单据、证书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工作的人员。随着外贸行业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强,外贸从业资格证书正受到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认可,市场上对外贸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表现在对传统外贸岗位从业技能要求的提高:不仅要能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同时需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单证员的主要工作有审证、制单、审单、交单与归档等—系列业务活动,具有工作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与要求高等特点

2.报关员考试需具备哪些专业知识

报关员考试是全国统一的考试 各个地区都是海关总署统一命题 统一考试 统一划定及格线

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面有详细的规定 你可以登陆上面去了解。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国家承认的学历即可

专科以上应届生也可以报考

报名网站:中国海关总署网 网上报名的时候 就近选择考试方便的海关考点报名

具体报名时间目前还未出来,按往年时间推算:

1、2009年6月,海关网站报名

2、2009年7月,海关现场报名确认 确认的时候带身份证和毕业证 缴纳90元报名费

3.12月 考试

考试通过 考点的海关发报关员资格证 全国通用

教材两本 报关员教材 还有商品编码 最好买盗版书 很便宜 200分 全是客观题 110通过

考试通过率低 一成以下 不过考试内容不难 全是记忆的东西 如果你非常讨厌背东西 是考不过的

3.外销员主要考什么内容

2004年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问答

1) 2004年考试时间确定了吗?

答:根据2004年3月15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商务部培训中心”联合发布的人考中心

函[2004]26号文件规定:考试时间定为2004年9月11日、12两天(周六、周日)。

具体时间安排是: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

9月11日上午8:30~~ 11:30 考>即>

9月11日下午2:00~~ 5:00 考>(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任选1种)

9月12日从:8:30开始,>口试,1天考完(每个考生10分钟)

2)2004年的考试与2003年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考试题型、考试内容、考试用书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用书不变,仍用2003版。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型不变:

即:>有7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操作题

>不变:

笔试:

经贸术语、单项选择、国际商务信函翻译、填制合同或翻译合同、审证和改证、经贸短文互译

口试:朗读、中英互译、自由对话

3)如果想参加培训,怎样选择?

北京地区的面授: 北京赛德联华国际商务培训中心(报名已开始)

外地学员可选择函授:北京赛德联华国际商务培训中心(函授邮寄已开始)

该中心所聘师资,阵容强大,均为对外经贸大学、商务部培训中心(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管理干部学院)的教授(或副教授),并多次参加了命题、考试用书的编写、阅卷等工作,有极为丰富的辅导经验,参考通过率90%以上。

联系方式和报名办法:电话:62384217、62382857 招生简章、教师学术业绩公布在本网上。

4)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涵盖的学科?

答:《中国对外贸贸易》、《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营销学》、《国际经济贸易外法》、《外经贸外语》(含口语)

5)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课程是?

答: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含6个学科)、《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2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

6) 外销员考试纳入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背景?

答:被人们称为“入世驾照”的外销员资格考试是原外经贸部为提高外销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从1989年~~2001年始终坚持的一种考试制度,由最早的“岗位证书”到“资格证书”历经12年,为外经贸事业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直到2002年纳入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7) 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答:除具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4.外销员的管理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部门经理(含)以下外经贸专业人员。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员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

《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第四条 全国外经贸行业经统一施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和颁发证书的统一管理工作。二、外销员培训和考试、考核第六条 外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并规定外销员考试、考核的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经贸企业外销员培训工作。培训的的组织和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外销员资格考试,主要目的是测试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知识,内容包括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采取全国统一书面考试的方试,每年定期举行。

考试面向全社会。第九条 经过外销员全国统考合格后,由所在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考核下列项目:(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二)工作能力;(三)学历和资历;(四)身体条件。

三、外销岗位合格证书第十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职务的资格之一。第十一条 外销员必须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参加外销员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再经所在外经贸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所规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外销岗位从事进出口业务工作。

对参加由人事部和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国际商务师职称考试并取得助理国际商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外语口试(大专以上外语和外经贸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于口试)合格,可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新调入外销员必须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没有在外销岗位从事过进出口工作的,必须在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外经贸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管理的二级以下机构负责人(含二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进出口业务工作的经理,应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第十四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在全国外经贸行业范围内有效。

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外经贸新政策、新法规和新的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过期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外销员资格证书》视为自动失效。培训合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人事教育部门在证书上加盖公章,注明培训日期,并由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的重新考核认定。

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 外销员调出了发证部门管辖范围,仍继续从事外销岗位工作的,其《外销员资格证书》可继续使用,但须办理由调出单位将其岗位培训、考试考核档案转到调入单位的手续。

四、管理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据本规定对全636f7079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1303030国外经贸行业贯彻、执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管理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经贸企业的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对本地区外经贸行业的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使用和颁发证书等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本地区各级外经贸部门和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是加强外经贸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有外经贸企业和外销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该项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九条 外经贸企业应在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制定与《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该项制度的严格执行。

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档案,把外销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与使用、晋升、奖惩等项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第二十条 外销员如有严重违反《外销岗位规范》的行为,发证部门有权吊销《外销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外销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的责任。五、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其他有关外销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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