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经过山西省晋中市某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多次“面对面”释法说理后,年近七旬的李广林在儿子搀扶下,自愿在撤回监督申请书上签了字,这起长达7年的农村宅基地行政争议纠纷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案件办结后,晋中市县两级检察院就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并采用公开送达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促成多元化解纠纷合力。
到底该撤销谁家的土地证
太行山西麓山脚下,有一处依山而建的传统村落,这里自古民风朴实,村民大多为李姓族人。
村民李玉文与李广林两家一直比邻而居。李玉文无儿无女,一个人住着祖上留下的房屋,直到2001年去世前,与李广林家常有往来照顾。李玉文有个侄子叫李乃青,居住在晋中某县县城,对李玉文尽了生养死葬义务。李玉文过世后,其所有财产包括房屋等均由李乃青实际接收。因李乃青在县城居住,李玉文留下的房屋一直无人居住。
2014年3月,一次回乡时,李乃青发现院内树木被邻居李广林毁坏,于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我们两家无冤无仇,他常年不回来,树根窜到我家房子地砖下了,我就把树砍了;可能是宅基地重合了,我也不清楚……”李广林也想不通,本来和睦相处的老邻居,怎么会闹到派出所。
原来这一切都源自十几年前一次错误的土地颁证——
1993年,山西省某县政府分别向李玉文、李广林两家颁发了015号、0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证中的用地有相互重叠的部分。直至11年后,双方才知道了这一特殊情况,为了维护各自的宅基地权益,自此,引发了一场长达7年的行政诉讼。
2014年4月,李乃青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广林的01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法院多次审理后认为,发证机关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先发证后调查核实,属于程序违法。2017年,晋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广林的土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
“土地使用证颁证有重叠地段,我们的证能撤销,为什么他家的证不能撤销?”2018年2月,李广林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玉文的01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广林称:“祖产是我们祖辈的心血和汗水,是生存的根基……”而李乃青认为,那块地本来就是上辈几代人留下来的祖产。双方各执一词,历经7次审理,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李广林的起诉。李广林不服法院生效裁定,于2021年向晋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长巡访后为难案破局
看似一桩小案,为何历经十余次审理未能结案?当事人均已年近古稀,如何能让冷冰冰的法律文书传递司法温情,这考验着检察人员的智慧和担当。
2021年,晋中市检察机关首创的“检察长巡访”制度历经两年探索实践正式出台,着力破解因历史遗留问题难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潜在隐患和风险大的涉法涉诉信访难题。
“我们要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抓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把‘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晋中市两级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作为检察长巡访案件,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某县检察院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包案办理,由行政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组,制定巡访工作方案,启动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这起案件办好办实。
“为何发证机关就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错误颁证近30年,双方先后就涉案土地行政登记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进行诉讼十余次,时间长达7年之久,但实质性问题却迟迟未能彻底解决?”带着这个问题,办案组以“穿透式”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落实“一案三查”工作机制,对法院裁判行为、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化解可能性等进行审查,有效避免机械办案。
两级院分管副检察长多次带领办案组赴当地了解案情、认真查阅案卷,分析研判案件,并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将心比心沟通。经审查认为,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李广林起诉并无不当。但是该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的诉讼,有实质性化解的基础。
“李大爷,你看,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确实是超过期限了,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有法可依;但是想想远亲不如近邻,你们两家世代为邻,总有个情义吧?再者,如果不及时化解争议,下一步会导致不动产登记无法确权,会影响后续房产的权属……”办案组尝试将法、理、情融为一体,期待能为争议各方既解开“法结”,又打开“心结”。功夫不负有心人,2021年9月3日,在检察官们的耐心释法说理下,李广林夫妇的情绪渐渐平复下来,最终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促依法行政
“李广林的证被撤销了,但至今仍未颁发新证,后续还可能引发新的诉讼,要想方设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让诉讼程序不再陷入空转。”办案检察官意识到,案子虽然结了,但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市县两级检察院达成共识,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纠纷的症结还是在行政机关发证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存在面积重叠部分,导致双方土地权属不清,从而引发纠纷。查清土地权属,重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是定分止争的关键。而该县自然资源局明显存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缓慢的问题,继而引发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该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清楚两家涉案宅基地中重叠部分的真实情况,给予重新发证。按照属地管辖,晋中市检察院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线索交由某县检察院办理。
该县检察院依法查明,法院判决撤销原登记机关向李广林颁发的011号土地使用证后,李广林已向该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却仍未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而只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才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职,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此,该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快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确保土地登记结果准确;县自然资源局应积极履职,认真做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加强土地登记队伍建设,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2021年9月,该检察建议由市县两级检察院共同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公开送达并现场宣告。
“公开送达是在公益诉讼过程中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我们借鉴到行政检察办案过程中。公开送达,意味着要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能够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促成多元化解纠纷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分管副检察长说。很快,县自然资源局回函表示,接受检察建议,并已责成专人认真整改落实,正在积极推进确权发证工作。
“小建议”促成“大治理”。近年来,晋中市检察机关探索创新新时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依托检察长巡访机制,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检察建议等形式,通过行政检察监督,有力推动公正司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能动检察让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获得感明显提升,让公平正义摸得着、看得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能动检察解民忧
本案是山西省首例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案。这起案件办理的成功之处在于避免了就案办案,让冰冷的法律文书充满了检察温情。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坚持把实质性化解争议作为重要职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际诉求,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释法说理、调查核实等多种途径和手段,与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的落脚点。通过落实“一案三查”机制,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化解合力,切实提升行政检察的监督质效,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从法、理、情角度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最终当事人撤回了监督申请。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写下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注脚。
检察建议的公开宣告送达,实现了检察建议从“文来文往”到“面对面”,从闭门监督到开门监督的跨越式发展,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公开性、规范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