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原告在被告开设于x网平台的店铺购买“x珍藏版老酒已停产”2瓶,共支付3,760元,均价1,880元/瓶。订单编号x1对应的快递单号尾号为x2。原告收货后,发现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无中文简体标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认证信息、订单信息、支付凭证、快递面单、产品实物照片、运单详情、商品快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开箱视频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二、原告观点
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x网向被告购买原装进口威士忌x酒2瓶,单价1,880元,实付3,76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酒源自日本核辐射区,无中文标签,且进口商在台湾地区。
原告已经提交买家信息,可以证明原告是真实买受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影响十倍赔偿。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观点
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收货人是费某,无法证明系原告本人。原告购买涉案威士忌酒,目的是索赔,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店铺内购买涉案产品,并在线支付完毕,被告通过快递发货,原告亦实际收到货物,故可以认定双方就涉案产品订立买卖合同,并已履行完毕,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提起多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产品,更多是为了牟取利益,确系职业打假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承担,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也不以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
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权利,旨在通过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其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故被告现以原告“知假买假”为由抗辩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作为经营者,被告应保证其所经营食品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应检验检疫材料等证据佐证涉案食品来源合法,涉案食品来源存在核辐射的危险。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x酒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费某货款3,760元,原告费某同时退回涉案食品“x珍藏版老酒已停产”2瓶给被告xx酒业有限公司,如原告费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1瓶“x珍藏版老酒已停产”1,880元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被告xx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费某3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