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灾区捐赠商品会计分录
1、一种是视同销售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另一种是按成本转账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哪些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呢?
一、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 老年服务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三、 符合条件的基金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 教育事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 地震灾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灾区捐赠商品会计分录如上面介绍的那样,如果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有像灾区捐赠商品,那在本月入账时就可以参考相关分录.如果企业是向灾区捐赠金钱而不是捐赠商品,那在具体做账分录上也有不同,财务要能对这些情况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