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43条是关于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本条源于《继承法》第22条,在法律用语上作了个别调整,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欺骗”修改为了“欺诈”,法律术语更为统一、规范与准确。不符合遗嘱实质要件的遗嘱应属无效,本文就无效遗嘱相关的问题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打印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亦无见证人签字的,不具备遗嘱效力——姚氏三姐妹诉姚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当事人主张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应认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系有效遗嘱。打印遗嘱系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亦无见证人签字的,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故不具备遗嘱的效力。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31日第3版

2.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该打印遗嘱无效——王某波诉陈某飞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涉案立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而是由遗嘱执行人代为签名,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遗嘱执行人有代为签署遗嘱的权限,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两位见证人仅书写自己的名字,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位见证人的肖像。视频虽然记录了立遗嘱人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并未记录见证人在按指模前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难以证实立遗嘱人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综上,涉案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9日第3版

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形式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0日第7版

4.立遗嘱人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的,该遗嘱限制内容应属无效——张超军诉蔡丽珍遗赠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涉案被继承人去世后,配偶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因此,涉案立遗嘱人将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限制配偶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该遗嘱限制内容应属无效。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45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

5.由继承人制作、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整个过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孙甲诉朱某、孙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涉案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制作完成。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来源: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6.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的遗嘱无效——田楚河诉田婧云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的遗嘱无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4年3月3日

司法观点

民法典关于遗嘱无效规定的释解与适用

(1)遗嘱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的能力或资格。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遗嘱能力都有规定,遗嘱能力的确定主要是依据遗嘱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两个因素。继承法以及本法没有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作出专门规定,主要是适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没有遗嘱能力的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为了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以及遗嘱自由,维护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利益,法律要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的自愿,是其内心自由意志的体现,遗嘱人因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的内容真实可靠,确实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

欺诈、胁迫均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的干涉,对于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受胁迫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受欺诈方、受胁迫方以撤销权,可以使其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选择,最大限度地尊重其意思自治、保护其合法权益。撤销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具有溯及力地消灭,立遗嘱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已经死亡的遗嘱人无法撤销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为此《民法典》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区别于一般的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伪造的遗嘱与遗嘱被篡改的内容属于虚假的遗嘱,遗嘱人并未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与篡改有所区别,伪造的遗嘱是整个遗嘱的意思表示都是假的,因此遗嘱全部无效,而篡改是在真实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动,由于遗嘱的内容可能是多方面的,并且各项内容之间可以是互相独立的,因此遗嘱被篡改的,只是篡改的内容无效,不必然导致整个遗嘱无效,遗嘱中未篡改的内容仍然有效,这也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尊重。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225页)

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