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规定)

所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一、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例举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种情形: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在以上六种情形中有四种都是法律引用方面的问题,只有第(二)、(六)项属于或主要属于法律理解方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案由确定不当,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规则提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案件的案由,案由变更不等于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由主要体现了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的认知,而非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依据,案由的变更不等于法律适用有误。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崇焕、东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实体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其认定的本案法律关系及处理结果一致。二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值得商榷,但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崇焕,男,1965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再审申请人王崇焕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公司)、一审被告温州东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崇焕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57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改判驳回海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案由和法律适用明显相悖,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的案由应当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围绕前案的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造成损失展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来判断海隆公司的诉请是否成立。一、二审法院为支持海隆公司的诉请,反复更改案由,自相矛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王崇焕不具备侵权主体资格,未实施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理论依据是侵权,但该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为案件的原告或财产保全申请人。在先前一系列涉及到财产保全的诉讼案件中,诉讼主体都是东信公司。王崇焕只是在其中的一段时间内是东信公司的股东,既不是相关案件的原告也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人。王崇焕未曾实施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一、二审法院套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等侵权理论判决王崇焕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等于变相突破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3.海隆公司针对王崇焕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主观恶意和过错明显。海隆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封王崇焕的个人财产,并通过这种方式施加压力。海隆公司提出巨额诉请并对财产进行保全,却对损失没有进行实质性举证。一、二审错误判决东信公司、王崇焕赔偿损失278.33万元,导致海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效仿本案继续查封王崇焕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可能会无休止的发生,严重损害王崇焕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崇焕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及一、二审判决情况,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和焦点问题为:1.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2.王崇焕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1,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相关规定,民事案由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由此,案由主要体现了法院对案件法律关系的认知,而非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依据,案由的变更不等于法律适用有误。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崇焕、东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实体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其认定的本案法律关系及处理结果一致。二审法院将案由变更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值得商榷,但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焦点2,本案海隆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东信公司、王崇焕赔偿因滥用诉权、不当保全而造成的损失,一、二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认定造成本案实际损失的侵权行为是东信公司滥用诉权。在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东信公司滥用诉权的系列诉讼中,王崇焕虽然不是相关案件的原告和财产保全申请人,但其曾作为东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诉权,其不再担任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不再是东信公司股东后,仍然以东信公司员工的名义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王崇焕参与相关诉讼活动,不仅是履行职务行为,也体现了其个人意志。一、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王崇焕作为东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之一,在相关诉讼过程中起到了积极和主导作用,与东信公司形成了共同意思联络,与海隆公司损失的产生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判决王崇焕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王崇焕关于海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与其他系列诉讼涉嫌恶意诉讼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王崇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崇焕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二、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案件的诉讼是经常出现的,那么行政诉讼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有哪些?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第二、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第三、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第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从旧兼从有利。

  第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当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第六、只引用法律名称,却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第七、误读、曲解法律法规条文。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2)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对于已经明确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在其以后仍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处理。对尚未施行的法律,在处理中作为法律依据引用。

(3)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引用了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有这样的案例——《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一章的相关条文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更是作了详细的适用规定。实践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5)没有依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之《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该案指出“……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6)只是引用法律名称,而没有引用相应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中的裁判理由指出:……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二)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四)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才能适用一般法服从特别法的原则。而对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应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要求,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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