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胡梦然 张智 深圳报道
近日,网传一份来自“天虹公司”的通知显示:为考虑每月发工资的情况,由公司做担保,银行会给第一批办理工资卡成功的员工做授信个人贷款。公司决定用该部分员工个人贷款额度用来发工资,每个月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
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6日,落款名称为“天虹公司”,未落公章。
有网友猜测发布此通知的“天虹公司”是上市公司天虹股份(002419.SZ)。7月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天虹股份董秘办,工作人员回复“此通知与公司无关。”
记者由通知中显示的其他信息发现,发布该通知的“天虹公司”疑似为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份2019年公开发布的大气环境监测移动实验室通用技术规范中,出现武汉天虹“李建武”,与这份网传通知中显示的运维一部“李建武”同名。记者也同步联系到该公司市场部、销售部工作人员,两部门都表示“未收到此类通知”,随后该司人事部也回应称,“有关注到网传信息,但公司从未发布相关通知。”
7月13日,投资者提问天虹股份,有网络传闻“天虹公司用员工贷款额度发工资,员工个人贷款借给公司”,请问是否属实,天虹股份也在互动平台称,天虹股份不存在此情况。
两家公司均否认
为何一份未落公章,未知出处的无名通知,会引发如此大的讨论?
该份通知内容显示,“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同时考虑每月发工资的情况,此次由公司做担保,银行会给第一批办卡成功员工做授信个人贷款。公司觉得用该部分员工个人贷款额度用来发工资。员工个人贷出来的款项,暂时借给公司。其每个月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每个月将此贷款利息打给员工。”
简而言之,“由员工向银行贷款为自己发工资,利息由公司承担。”
该份通知在网络上流传后,天虹股份成为被猜测的公司之一。公开资料显示,天虹股份主营业务为百货、购物中心和超市,旗下拥有“天虹”“君尚”“spce”“微喔”四大零售品牌。截至2019年3月,天虹在北京、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江苏、浙江、四川等8省25市开设了购物中心13家、综合百货68家、超市81家、便利店156家,是深圳和广东地区销售额最高、商场数量最多的连锁百货企业之一。
而另一家被卷入此次传言中的公司为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据悉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境监测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
这两家公司都于通知流传开后进行辟谣,表示公司从未发布过该通知。
事实上,此类事件有过先例,故而这样一份无名未知出处的通知才再度引发热烈讨论。
去年9月,一封致“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的告知书在网络流传开来。该告知书中表示,“用于解决2022年6月至9月份职工工资的兰州农商银行‘金城E贷’薪易贷(专享)定制贷款,由集团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责任。”当时的兰州公交集团宣传部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证实,此告知书属实。
是否合理合法?
企业的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发不出工资并不鲜见,但是出现让员工贷款给自己发工资这种情况还是让舆论一片哗然。银行为何能发放此类贷款,企业操作是否合理合法?
头部保险经济公司业务总监、国际金融理财师高忻妍对《华夏时报》记者指出,银行在员工申请并签署有关材料后办理个人贷款,流程合法。但目前银行并不提供员工个人贷款用途是给用人单位经营使用的贷款产品。此案例涉嫌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组织员工贷款用于发放工资的单位涉嫌违法。
“正规企业贷款都是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和抵押物等,用途方面也是和企业经营相关。”高忻妍强调。
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付学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兰州公交集团一事中,银行能够操作发放此类贷款是因为公司作为借贷主体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承担了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责任。但从实际法律意义上讲,借款的主体是职工个人,这种操作可能会对员工个人造成一定的风险。
此种做法还是比较少见,付学军指出,“市场中常规的同类贷款产品通常是由企业作为借贷主体向银行申请,用于日常经营或其他合法用途。这些贷款产品通常要求申请方具备一定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如有固定收入、稳定的经营状况等。具体的条件和前景会因不同的贷款产品而有所不同。”
对于近期引发讨论的“通知”以及此前兰州公交集团事件,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道,通常实际贷款人是还款付息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还款能力,并提供符合一定条件的抵押物,第三方担保只是额外附加的增信措施。而单位担保为员工发工资的贷款,还款的第一责任人变成了担保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安排,本身需要担保人有足够的信用,比如易变现的资产和还款能力。
“案例提供的担保企业能否满足条件是有疑问的。有可能担保人还需要为自己担保人的身份提供再担保。作为再担保人,一般企业很难具有这种信用能力,地方政府可能成为最后的兜底方。如果是这样,这种隐性负债需符合有关对地方政府负债的相关规定。”郑磊表示。
借名贷款行为如何认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借名贷款行为又是如何认定的?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晖看来,“判定是否违法,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员工是否是自愿协助公司贷款。如果员工是自愿的,那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本来就属于员工个人,银行和个人之间就是正常的贷款合同关系。公司截留这部分资金,再作为工资发放给员工,这里面就延伸出来一个法律关系,即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如果员工并没有同意贷款,那么公司属于骗贷行为,甚至涉嫌贷款诈骗犯罪。”
曾就职于银行的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澜镨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劳动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付出换取公司劳动报酬的,因与用人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和公司的经济支付行为而构成劳动报酬“工资”的性质。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银行与劳动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没有劳动雇佣的人身隶属特征和支付劳动对价特征,劳动者自己用银行贷款给自己发“工资”本质上还是劳动者个人对银行的负债性质,还会导致贷款利息费用的产生,容易使劳动者陷入债务“陷阱”。
张澜镨指出,即便公司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旦公司破产还是在公司法规定下承担有限责任,届时公司宣告破产,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还是会首先找名义借款人追讨贷款“工资及利息”,存在一定风险。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