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房产出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税问题:个人股东用自有房产投资入股,有评估增值,是否征收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问题: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提供下列资料后–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入股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由区市地税局比照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出具不征税证明.
三、土地增值税问题: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除外)
四、契税问题:《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以房产进行投资是否要纳税
一、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可以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需要交纳个税,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被投资企业需要交纳契税.
二、房屋出租应交纳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按照5%简易计征(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产)或者按照11%税率征收(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产).印花税为千分之一,房产税为租金的12%,企业所得税汇算交纳.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5]41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关于上述内容”个人以房产出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房产进行投资是否要纳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纳税!”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样来处理这个问题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会计专业老师联系,我们竭诚为您答疑解惑,欢迎关注网站更新!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