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 30周岁。
此外,收养人的收养人数应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相一致,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注: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最后,有关收养人还有两点特殊要求:
第一,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收养两岁女婴的无配偶男性,需年满42岁以上)
第二,为有利于收养人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以上,收养一旦完成,便形成收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效力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