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侵权赔偿标准是多少(涉及商标侵权处理方法)

人们更为感兴趣的是,商标侵权这些赔偿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下面将为大家讲解:

一、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第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第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第三,法定赔偿。

(一)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记录就一目了然,但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真实财务记录。另外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费用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商标的解释)将这个问题简单处理了。解释第14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长城”商标侵权案中对于赔偿的计算,据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4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元人民币的数字,并以此为赔偿数额。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

侵权赔偿额=侵权产品的销售量x单位利润(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

(二)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被侵权人因为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5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事实上,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个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审理商标的解释》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被侵权人的销售量减少无法计算,可以以被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为依据,再乘以自己单位利润即为赔偿额。

具体的计算方式为:

侵权赔偿额=侵权产品的销售量x单位利润(被侵权人的)。

(三)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

《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6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

法定赔偿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似乎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请放心,法官也并非可以随意左右。《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二、关于合理的开支

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大家一定会问什么是合理的开支?哪些属于合理的开支范围?对此,《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审判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

1.合理的律师费用;

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

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以上费用的支持态度并不一致,其中律师费争议比较大,有的法院只象征性支持极少的费用,对于其他的费用各法院的具体做法不一样,如果支持必须要相应的票据,所以侵权人在实践中需注意所有为制止侵权发生的任何费用都应当保留票据。

三、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因此这里又引申出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在《审理商标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知道?对于普通的企业来讲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就可以,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

四、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审理商标的解释》第13条规定:“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三种赔偿方式是有顺序的,只有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时,法院才能考虑适用第三种方式。在实务中,法院为了简单处理,喜欢直接适用法定赔偿,那么被侵权人一定要据理力争。

采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由被侵权人自行选择。其实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几乎是一样的,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减少的销售量实际上可以计算,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产品的单位利润,可能的区别在于谁的单位利润高,就以谁的为准。因此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两年以前的除外)x被侵权人的单位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当然,这个公式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可能不科学,只是笔者平常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涉及具体案例,最好的方法还是请律师根据案件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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