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一) 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言论(最首要的政治自由)、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权;(选与被选+六个双双)
(三) 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生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 宗教信仰自由:
(五)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丧:只有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下获得;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不会享有物质帮助权,只是物质救济权。)
(六) 受教育权:
(七) 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八)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