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退货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一、 关于退货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会[2003]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办理.对于税务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按以下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所说”退货的适当证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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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根据申请开红字发票通知书的通知单号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就是把之前销售冲回;最后再开正确的发票,并据以入帐做销售即可.

1、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当月的税额为零,因为该销项税之前月份已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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