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体现的是精神方面的利益[1]。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肖像权被侵犯之后,应该如何主张权利,法院又会从哪些方面认定赔偿数额,本期旭光说法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讨论。
一、关于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针对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通常,在司法实践中,除例如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等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之外,构成肖像权侵权需满足: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同时具有营利目的或者在使用中进行了恶意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等侵犯肖像及破坏肖像完整性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
二、法院认定赔偿数额的相关要素
权利人在肖像权被侵犯后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哪些责任,以及法院如何认定赔偿数额?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侵犯肖像权后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法院在认定赔偿损失时,通常会综合权利人的社会知名度、职业身份、肖像商业价值,侵权方的经营性质以及侵权具体情节等因素确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大小。除此之外,如果权利人因侵权致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在主张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肖像权人在发现自身权利被侵犯时,应当采用例如公证的手段,做好证据保全的工作,为维护自身的权利准备好基础。与此同时,我们通过法律科技软件icourt进行案例检索发现,对于肖像权侵犯的案件,如果侵犯后果较小,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低,通常会考虑侵权时间及方式、被侵权者的身份、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即使支持金钱赔偿,也会酌情认定,不会全额支持。
案例链接
(2018)京0108民初40200号
葛优诉深圳市永奥实业有限公司
侵害肖像权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二混子),角色特点为懒惰耍赖骗吃骗喝。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微信名称为“深圳永奥东风”(微信号:sz-yoao)的公众号实名认证为“永奥公司”。2016年7月20日,涉案微信公众号发表《让“北京瘫”从沙发上蹦起来的大事儿》,该文中使用了十四张葛优躺的照片,并自行对部分照片进行了PS处理。该文所在页面右侧有被告公众号的二维码。文章尾部有被告提供的宣传其品牌的广告、汽车图片以及有关的活动宣传等信息。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针对以上案情,法院认为:
影视作品《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原告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虽然其使用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故被告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涉案内容已经删除,被告应向葛优赔礼道歉,但公开道歉的范围应以被告侵权影响的范围为限。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葛优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同时,其亦未证明永奥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永奥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葛优要求的赔偿数额较高,仅支持9000元。
[1]“大连西岗长江路新美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与靳东肖像权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191号大连西岗长江路新美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与靳东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