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

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脱离母体第一口呼吸开始,便以独立的个体受刑法保护,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父母虽然与子女有着最近的血亲关系,靠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尽管如此,子女仍是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主权,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将子女作为手段,人在这个社会上,永远是目的,不是手段。婴儿自脱离母亲独立呼吸始,就是刑法意义上的生命,父母遗弃婴儿,根据对婴儿生命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可能涉嫌不同的犯罪,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一】2020 年 7 月,苏州警方接到报警,有人在一个公园的凉亭里发现了一名弃婴。被发现时,婴儿被装在一个纸袋里,已经睡着了,身上被一件橘色的衣服包裹着。

在她身上还有一纸条,上面写着:孩子的爸爸不知道是谁,我自己走错路了,无法养活这个孩子,希望能有好心人救救这个孩子。

孩子被 120 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孩子身体健康,四肢健全。民警随后展开了调查,很快找到了弃婴的妈妈。是一名 30 岁的刘姓女子。

本案中,女子刘某涉嫌遗弃罪(或行为)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旧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因此,传统观点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新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因此,有必要对该罪侵犯的法益重新解释,主流刑法理论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社会抚养机构、养老机构、医院、精神病院等与被扶(抚)养对象形成特定的抚(扶)关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如重男轻女、非婚生、患病儿等而遗弃婴儿的事件并鲜见,对于这些一些行为,应予以谴责,但并不是所有的遗弃婴儿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只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

根据司法实践,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由于我国刑法关于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因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按遗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本案中,女子刘某将婴儿遗弃在公园这样很容易被人发现的公共场所,且对婴儿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因此,刘某的行为涉嫌遗弃罪。但并非所有遗弃婴儿的行为均可以遗弃罪予以评价,当遗弃行为有致婴儿死亡的高度危险时,这样的行为就不是遗弃罪可以评价的,或涉嫌更加严重的犯罪,我们来看下面这一起案件。

【案例二】2020年8月,苏州警方接到报警,一名环卫工人在路边的绿化带发现了一名弃婴。被发现时,男婴浑身**,身体状况很虚弱。环卫工人赶紧将上衣脱下来包裹在孩子身上,在路人的帮助下报了警。通过公共视频 ,警方很快找到了弃婴的母亲,这名女子姓冯,是苏州当地一家工厂的女工,今年26岁,陕西人。

据冯某讲,2019年的一个晚上,她与家人产生矛盾,便离家出走,可走到一个山路时,竟然被一名醉汉强*了。

事发后,她既没有报警,也没告诉家人,而是去了外地打工。2020年4月她来到苏州,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冯某去了医院,得知打胎要2000元手术费,她刚来苏州没钱也没认识的人,只能一直拖着。8月7日那晚,冯某似乎预感到自己很快就要生产,监控录像显示,凌晨一点多,她走到一个绿化带附近,并在那里生下孩子。由于未知和恐惧,冯某甚至连一眼都没有看过孩子。就这样,高温下,婴儿在树下躺了8个多小时。

本案中,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案例与案例一相同之处在于,母亲将婴儿遗弃 了,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一中,女子刘某将婴儿遗弃在很容易被人发现的公园这样的公共场所,仅有可能对婴儿的生命及身体健康造成危险的可能,且这种危险现实化的可能性较小,没有或不可能侵犯到婴儿的生命法益,因此,刘某的行为以遗弃罪完全可以评价,即刘某涉嫌遗弃罪。

本案例中,冯某被他人强*怀孕,本可以报警救济或告诉家人采取措施,而冯某却独自去外地打工,当发现自己怀孕时,因没有钱打胎,选择将将孩子生下来并遗弃,表明其对婴儿生命的不尊重。关键是冯某将婴儿遗弃不易被人发现的绿化带内,且没有对婴儿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即使在8月份这样的季节,婴儿被冻死的可能性小,但被其他动物咬死或吃掉的可能性极大,冯某将婴儿遗弃这样的场所,有致婴儿死亡的高度危险,应类型化为杀人行为,因此,本案中,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结语:通过以上两个真实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虽然都是母亲遗弃自已亲生子女的行为,因遗弃的地点不同,其行为的刑法评价也不同,从而决定着母亲的主观内容也不同。生命值得尊重,任何人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非法限制或剥夺孩子自由及至生命的行为,同样涉嫌相应的犯罪,与一般主体犯罪并没有什么不同。您对上述案件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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