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厂房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自建厂房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自建厂房转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②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工程物资

③ 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④ 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展开自建厂房转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 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② 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工程物资

③ 剩余工程物资转作企业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④ 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⑤ 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应付职工薪酬

⑥ 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厂房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⑦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厂房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预付及补付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验收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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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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