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筹备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2、《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
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工会筹备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案:
1、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只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工会经费.
2、如果成立了工会,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上缴一部分,剩下的留给公司工会使用一部分.
工会经费征收依据如何规定?
一、工会经费代收的对象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拨缴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属地税机关代收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承包租赁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以及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在本市辖区内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不论是否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税机关代收.包括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工会经费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计费依据:工会经费的计提和拨缴以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对于帐务不健全的单位,按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再按规定比例收缴.
三、工会经费收缴比例: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组织,60%基层工会留用.
2.应成立工会而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
3.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省移动、网通、邮政、105队、11大队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比例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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