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
没有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后需要重新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后二种情况:开红字发票和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因此,对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购买方未付货
款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收回并注明”作废”字样,再开具原票金额的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普通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未收到有效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流程根据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有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问题请您直接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事实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当增值税普通发票出现错误的时候,可以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注重处理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有什么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如果实务工作中还有不能妥善处理的财务问题,你还可以点击小窗与我们官网的专业答疑老师进行在线提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