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相关的专业知识

1.公证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和素质

公证员助理,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证员的助手,是当今公证业务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给公证员配备助理的目的就是让公证员能从繁忙的公证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根据省厅的规定,公证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待公证当事人,解答有关公证业务咨询;(二)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写与申办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三)制作询问笔录;(四)协助公证员审核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五)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出席现场监督公证现场;(六)整理装订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七)其他公证事务辅助性工作。

概括一下我们的职责就是:信息收集者、客户沟通者、档案整理者、询问记录者、案件协助者。众所周知,公证员助理的工作很琐碎,很辛苦,很忙碌。

其实当我们在最初选择了这个职业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份工作的艰辛。因为公证处招聘助理的条件首先就是要求我们能够吃苦耐劳,工作踏实认真。

当我们迈进公证处的大门时,我们已做好了吃苦的准备。当然,仅凭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并不一定能够做好一名公证员助理,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办证经验与技巧。

现就如何做好一名公证员助理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不到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1)树立一个正确的目标。

作为公证员助理,自己要为自己树立一个正确的奋斗目标:那就是做一名法律知识全面、办证经验丰富、工作态度严谨、责任心强的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树立了一个正确的目标,我们的工作才会有动力。

在公证实践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公证事项,通过跟随公证员办理公证实务,我们可以积累更多的公证法律事务知识,不仅学到了办证知识,也帮助了公证员完成了业务,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可谓一举多得。在办证过程中,我们公证员助理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向自己辅助的公证员学习,积累办证经验,学习到公证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以利于自己更快地成长。

(2)抱有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有句名言说的好:态度决定一切。

公证员助理工作很辛苦,而且待遇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抱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投身到工作中去,工作不踏实,患得患失,拈轻怕重,肯定会产生心理不平衡。

可以说,持有什么样的心态直接决定自己工作的效果及将来的成就。既然我们选择了公证员助理这一职业,我们应该抱着做好每一件事的心态,满怀热情地去做好每一件工作,因为成功是需要付出努力和汗水的,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就成功。

(3)真诚待人、勤恳做事。在办证过程中,我们时刻都要与各类当事人接触,因此要真诚地待人接物,学会换位思考。

首先换位思考我们公证员助理如果处在公证员的位置上,公证员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性格迥异、需求不同的当事人,处理大量繁杂的琐事,思考众多的工作环节,适用不同门类的法律条款,他们的工作更辛苦,劳动强度更大,我们作为公证员助理,应该尽力帮公证员分担工作压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而我们现在处于公证员助理的岗位上,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学习如何处理公证事务、如何与当事人交流、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公证中的实际问题。

在配合公证员接待当事人时,我们有时也必须和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的前提下,多替当事人想想,耐心细致、态度和蔼地解答当事人的提出问题,真诚的为当事人服务,让当事人少跑弯路。例如,在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时,受托人除了提供委托书公证书外,还得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等,尽可能为当事人想得周全些,让当事人一次性地将办证材料准备齐全,这样当事人就会认可我们的工作态度和效力,公证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融洽,沟通起来就更容易了。

(4)注重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从一位法律毕业生转变成一个公证员助理,就会发现,在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真正能用到的,并不是很多,当然最基本的内容肯定得用。

具体到一些部门法,例如,《房地产管理办法》、《拆迁管理办法》等等这些与我们办理公证很密切的相关部门法,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根本没有接触过,而社会上这方面的案件办理需求大,这就要求我们要迅速转换角色,尽快学习新知识,这也是一种能力,需要锻炼,在最短的时间内弥补在法律知识上的缺陷。(5)勤勉工作、提高技巧。

嘴勤、脑勤、眼勤、手勤是必须的。公证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具备能言善辩,所以公证员助理要勤练习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公证员也是一个需要智慧的职业,自己要勤用脑、善用脑,遇见问题能够迅速想出解决办法;心细也是很重要的,公证就是在做证据,前提是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否则,会给出具的公证书带来风险。

例如,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年龄间隙较大,就得特别注意是否有其他子女,有无隐瞒继承人;在办理出售房产的委托书时,就得结合户口本、结婚证来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前不久就接待了一宗办理出售房产委托书公证,当事人提供的结婚。

2.公证辅助人员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和素质

一、公证辅助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23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法律)专业本科或其他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在公证机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五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并通过省公证协会组织或认可的考试。

二、公证辅助人员具备素质:办理公证辅助性事务,应当遵守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

3.关于夫妻纠纷财产公证的疑问,在线等懂得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解答我

首先,协议约定“男方保证不再出现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作为财产分配的执行条件不可执行,因为出现不正当男女关系难以界定更难以举证,协议即使签署,难以操作; 其次,针对你所述问题,建议修改相应条款为“若双方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房产,赠于两人共同生育的女儿”,这样,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成就,进一步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合法有效; 再次,关于公证,公证在法律意义上仅是证明双方签字真实而已,一份内容合法的协议,只要经双方亲笔签字,有没有经过公证,都是有效的,公证并未能强化协议的效力性,因此,公证并非协议有效的前提,反而手续麻烦、难以操作;建议双方草拟切实可行的协议,直接签署即可; 又次,律师见证的法律意义与公证类似,仅证明签字真实,而且律师见证在这种协议中无多大意义,没什么用。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出现感情波折,双方签订财产分割方案反而有利益夫妻关系的稳固,建议直接由双方草拟协议文本,直接约定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方案,而不具体限定任何条件(诸如男方保证不出现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有过错等都难以界定和举证,不可操作),这样,反而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总之,协议并无需经过公证,只需双方亲笔签字就有效,当然,也可找双方亲友作为见证人签字,这样,对男方更加有威慑效果。

4.招标,开标时,监标人和公证人有什么区别

1、岗位要求不同

a、监标人一般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担任。必须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迅速反应能力,要将项目情况吃透,提前做好准备,要与主持人、监督人、唱标员、记录人串通好。

b、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23 岁至65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 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 品行良好;

④ 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工作职责不同

a、监标人职责

1、协助监督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

2、对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和整理。

3、按唱标顺序分好唱标单。

4、对唱标单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5、查看报价小数点位置,按招标文件要求负责统一按个位或万位数为唱标员做好标记。

6、查看报价中大小写是否一致。

7、对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有备选方案的应查看有无备选方案。

8、有价格折扣的,应提前告知唱标人。

9、负责审核唱标员所唱内容的准确性。

10、随时帮助唱标员确定唱标内容。

11、有问题随时与监督人协商。

b、公证人职责

招标公证人根据招标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等要求,对整个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见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扩展资料:

办理招标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公证处应告知评标组织成员,如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

(二)联合招标或委托招标,注意审查联合的形式和各方关系及责任承担、委托行为 是否属实有效

(三)注意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书的条件。

(四)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公证活动:

(1)招标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2)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 指出不予纠正的;

(3)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五)公证人员在开标现场宣读公证词, 七日内出具公证书,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时间 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标公证

5.去公证处公证需要经哪些步骤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

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7623436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

6.公证审查哪些内容

公证审查,是指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7.

首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 我的一位朋友也是我所在市公证处的一名工作人员 不过是真正的国家公证处 他大学学的专业和他所从事的这个工作绝对的风马不相及的。

我也没看他怎样专门去学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而且我的工作也不是完全符合本专业 我的经验就是 毕业后学的是书本 虽然理论上的东西是会让你在工作中上手的快点 但我还是认为工作后就是从头学起 所以你还是在多实践中掌握你所从事职业的技巧与知识 如果碰到很专业的术语或是该职业技术含量很高的东西的话 就 不耻下问 慢慢累积的实战经验是什么都学不到的。第二 公证越来越多的被普通老百姓所接受与认可 这和我国普法律越来越高是分不开的 人们的法律意识高 那生活工作之间就会有很多法律问题出现 那也就够你忙的了。

祝你顺利 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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