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2年,罗某和洪某在打工过程中相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不久后就在当地租了一间房子用于二人同居生活。在二人同居的过程中,洪某怀孕并于2014年诞下一子,并为其取名为小洪。然而罗某在洪某怀孕之后就对洪某不理不睬,甚至搬出了二人同居的房屋,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于是洪某作为小洪的法定代理人,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履行抚养义务。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罗某支付自原告出生后的抚养费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止。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罗某和洪某恋爱后同居生活,后洪某怀孕诞下一子小洪,后罗某和洪某分手,并未尽到对原告的抚养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而罗某作为原告的生父,并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故原告可以起诉要求罗某承担抚养义务。故罗某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出生始至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瀛台律师提醒】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拒绝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