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黄山的不动产登记局,事业单位招聘,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专业知
你可以在网上买一些相关资料,还是比较靠谱的。这次考试专业知识部分就是之前房屋登记官考试的主要内容。现在不动产登记就是从之前房屋登记转化来的。
记得之前单位组织房屋登记官考试的时候,在网上买了买了一份考试资料,有一个专门卖房屋登记官和不动产登记员考试资料的卖家,叫房屋登记小灵通,他有很多考试试题和资料,挺有用的,在家看了一星期,考试的时候很多原题。就顺利通过了。
我感觉还是做题最重要,光看书和法律文件效果不大。培养题感很重要。
考前一定要做题。不然对考试题目都没印象。
2.报考事业单位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员,要买什么书
从登记实践看,作为一名合格的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首先,登记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房屋登记人员无论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还是协助法院查封、执行,实际上都要依托基础性法律关系。保证登记行为的正确,要建立在对基础法律关系正确理解的前提下。房屋登记人员需要较好地掌握民事(特别是合同、房地产、婚姻、继承)、公证、行政、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其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较为专业的房地产方面知识。房屋登记人员登记的对象是房屋,即使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也包括土地、规划、建筑施工、测绘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人员需要对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有所了解,还要熟悉房地产政策、房地产开发流程以及房地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另外,房地产登记人员根据其工作岗位的不同,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知识。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的推进,房地产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房屋登记工作越来越多地需要依托房地产信息系统,需要房屋登记人员具有较强的信息化水平。除此而外,从事房屋登记工作还应当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
所以说,报考事哗骸糕缴蕹剂革烯宫楼业单位房产局房屋产权登记员,主要学习房屋登记基础知识、房地产登记实务、房地产法律法规、测绘知识等书籍,建设厅有专门的部门出售上述书籍。
3.对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 1 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i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这即是对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的要求。
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登记人员的素质高低对登记结果具有重要惠—D向。因此,本条对登记人员 做出了要求,第1款对从事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作出了要求,从而保障登记人员 具备开展不动产壹记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第2款则要求登记机构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后续培训教育,保证登记人员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的要求。
对于登记人员的资格管理、考核培训等具体内容,还需要通过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予以规定。
4.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不动产权证书》是新时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给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同时,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动产权证书》要发放到权利人手中,证书发放的及不及时、记载的准不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不动产权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
《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写,如果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应以登记簿为准。 二、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
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意在保护未违反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未办理登记,而且买卖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那么卖方就必须继续履行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如果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卖方要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怎么办 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变更,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什么事预告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千万不能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