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如何处理

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已认证通过的费用进项转出,转出的那部分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购入现在转而用于构建不动产,计入在建工程;

购入用于职工福利,计入管理费用等.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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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已经抵扣的再转出的方法

一、直接转出法

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7万元,假如现在告诉账面成本是100,则直接用100×17%即可.

二、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87%=87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除以(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87,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转出,也不能/(1+13%)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87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答:

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13%)=账面成本87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万元),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了.

三、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已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如何处理?综合以上所述,公司如果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话那么可以做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的科目进行处理,具体的科目则根据不同部门的进项税做处理,如果大家对此进项税的问题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你们来我们网站进行学习,一定会有所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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