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
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而被认定为不公允的部分,属于从控股股东处收取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从其他方面收取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对于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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