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专业知识考试试题

1.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专业基础》复习资料有哪些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是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征收作原则规定。 征收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

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国家里,征收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只有在正常收买无法取得土地时再动用征收权。

其特点是:(1)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收,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收权;(2)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议会批准;(3)按市价予以补偿。 由于征收本不属于民法规范,同时征收的情况极为复杂,因此,外国民法通常规定得较为简单,但都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公平补偿的内容。

如法国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意大利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收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

德国基本法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

该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对损害赔偿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由于公共建设任务繁重而征收较多,在城市是因城市规划拆迁而征收居民房屋,在农村是因公共建设、城市规划而征收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征收的问题意见较多,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 关于公共利益。

有的认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在立法过程中,曾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为了发展公益事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这样规定仍不清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一致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做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现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测绘法已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做了一些具体界定。

2.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专业基础精选复习资料有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12、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 13、什么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形式,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方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世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要求。

14、在中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如何界定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海马,是完全懂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1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宣告失踪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和依法处理。

宣告死亡会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人丧失民主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形如;其婚姻关系消灭等。 16、什么是法人?其有哪几种?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懂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 17、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8、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什么是代理?它有哪些种类?代理责任有哪些? 代理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随的一种法律行为。

类型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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