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400元报酬而出租银行卡帮助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却把自己“帮助”进了牢狱,还被处罚金1000元,真是“大亏本的买卖”。2022年6月7日,廉江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了获利,在明知道他人租用其银行卡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已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出租给一名叫“排骨”(身份未明)的男子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获得“排骨”支付的报酬400元人民币。经查明,该两张银行卡流入金额达725547.46元人民币,其中被害人杨某某等18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后转入金额达326023.98元人民币。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目前案件已生效。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是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款项,以免走上犯罪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