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47条规定属于什么处罚(详解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

裁判要旨

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没有就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未将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纳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具有律师身份也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曹威与苏州永翔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2019)苏民申5373号】

争议焦点

律师能否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判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曹威对戴建军等接受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永翔公司董事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8551号民事裁定已经生效,其中认定戴建军作为律师担任永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且现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没有就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未将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纳入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故本院对于曹威以南京市司法局就其投诉所作的《关于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戴建军投诉的回复》主张再审本案的理由,不予采纳。

二、曹威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推翻2014年6月9日的《董事委派书》《董事免职书》的效力。王华轩在2007年2月即成为能够代表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签字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而王华轩在2010年4月申请进行的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亦经过了泰国大城府公司登记办事处的登记备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印章系王华轩私自刻制。本案争议的2014年6月9日的《董事委派书》《董事免职书》上不仅有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签字的董事王华轩的签名,亦加盖有该公司经过备案的印章,故在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行为未经泰国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的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该两份文件的作出系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子公司永翔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行为是否符合泰国法律的规定,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永翔公司的股东利德皮膜科技有限公司委派的四名董事与股东蔡明育委派的一名董事于2014年7月16日召开永翔公司董事会,决定免去曹威的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另行选举戴建军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此决策程序亦符合永翔公司2007年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戴建军有权代表永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判决支持永翔公司要求曹威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三、关于曹威就本案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异议,曹威在一、二审中并未提出该异议,应视为其已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服从原审法院的管辖。且原审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案件的情形,故对曹威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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