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客户的茶叶,怎么入账
赠送客户茶叶,怎么入账,主要看茶叶是怎么来的,大致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茶叶是自产的,则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如果茶叶是外购的:
1)销售茶叶的商贸公司将部分茶叶送给客户,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茶叶公司买回茶叶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遇到对外投资、捐赠等一些特殊经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上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称为”视同行为”,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视同行为”本身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偿”定义,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确认收入,故许多人对”视同行为”能否开具发票问题存在困惑.为此,企业该如何妥善处理发票问题呢?本文作简要分析供读者参考.
?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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