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朋友曾向小编介绍过自己从网上看到的一个关于被打后该如何多要赔偿金的段子:被打后一定要先报警,先不接受和解,然后到医院,告诉医生头晕、恶心,间接性意识模糊,身上特痛,去照CT前去厕所扣嗓子眼,原地转二三十圈,医生问话时隔一句发呆一会,偶尔再反问医生几句刚才说什么了,遇此情况,医生百分之百就会在病志里写上疑似脑干损伤,而这足以令派出所羁押嫌疑人,照上述步骤操作后,你就可以去售楼中心转转了。
其实,这个段子的初衷应该只是博人一笑,在小编的工作经验里,还真没遇到过哪位医生会因为某个当事人夸张的演技就在病志里写上“疑似脑干受损”这类瘆人的文字,更没有哪个办案民警会据此将嫌疑人直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事实上,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医院,在伤情鉴定方面都是持审慎态度的,在具体操作上也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伤害案件中对人体损伤情况进行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做了详尽的规定。由于小编不是伤情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对其中的专业性医学内容不做过多解释,但鉴定中有两方面内容还是要跟大家重点分享的:
一是伤情的鉴定时机,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大家一定觉得这段话有些晦涩难懂,不过没关系,按照相关资料的解释及工作实践中的做法,上述内容可以直白的做如下解释:疑似轻微伤的损伤,鉴定机构需要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对于疑似轻伤以上的,则要对损伤后果进行以观察和检测,要在治疗完毕后进行鉴定;凡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须在1-3个月之内进行;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须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1年之内完成鉴定。
二是伤病关系的处理原则,即在人身伤情鉴定中对损伤与疾病及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作出判断。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在目前伤情中起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说白了就是在伤害案件中,受伤者可能既有伤又有病,因此鉴定人一定要通过了解案情,询问损伤(疾病)史,体检诊断,功能诊断,影像诊断等一系列步骤,对其病理过程连续性和时间间隔规律性进行全面分析,判定诸因素在损伤结果中的作用。如果打人者的因素占主要作用,鉴定时就可参照《标准》的有关条文进行程度评定;如果打人者造成的损伤和被侵害人自身的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当,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当前损伤后果,那么在鉴定时就参照《标准》有关条文降低一个级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总而言之,伤情鉴定要拿科学诊断说话,不会只看表面情况就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