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地预交的税款怎么处理?
财办会〔2016〕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例:A 省某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B省某县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4662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133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2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
在B省某县的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4662-1332)÷(1+11%)×2%=60(万元),在B省某县缴纳城建税3万元(60×5%),缴纳教育费附加1.8万元(60×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2万元(60×2%).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计提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00
缴纳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80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2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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