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选举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细则)

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选举权包含哪些内容?

包括登记权、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推选权是指村民有权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登记权是指村民享有经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权利;提名权是指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权是指村民有权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权是指村民依法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享有选举权的五项内容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村民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同时享有这五项权利,才是真正行使了选举权,这种选举权才是完整的。

为什么要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是指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本村村民是否具有参选资格履行的登记手续和资格认定工作,是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人数统计的基础工作。对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不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防止没有资格的村民参与选举。

哪些人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选举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哪些人不列入参选名单?

根据《选举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选村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4)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参选村民年龄截止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选举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计算参选村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村的选举日。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选举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4)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5)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如何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根据《选举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过半数参选村民参加投票,提名有效。参选村民可以提名自荐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参选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一般不能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除此之外,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能有如下情形: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处理未完结或者处理完结不满五年的;

(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

(3)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4)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如何办理委托投票?

根据《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参选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委托投票应当自参选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六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参选村民进行审核,并在两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如果公公婆婆与儿媳妇或岳父母与女婿或兄弟与兄弟姐妹的配偶是否也要回避?

不需要。根据《选举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除上述关系外,其他都不在回避之列。

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常见的不正当行为如何理解?

(1)所谓威胁、是指以给村民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物品造成损害、消失为要挟,迫使其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威胁可能是肉体上的,如何伤害生命、健康等;可能是精神上的,如散布谣言、诽谤名誉、揭发隐私等;也可能是物品方面的,如威胁损坏财产、房屋、禾苗等。村民由于受到威胁,而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自主地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所谓贿赂,是指为使自己或关联人当选而用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的行为。如采取请客、送礼等经济手段,强迫别人一定要选自己或收买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或者让其他候选人退出选举,以上行为通常称为“贿选”。

(3)所谓伪造选票。指仿造选票形状、格式制作假选票,以假充真,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

此外,从违法内容来看,还有拖延、不组织选举,任意指派、任命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私填、涂改选票,聚众扰乱投票场所,抢夺或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买卖选票,利诱、限制参选村民投票,拒交接村民委员会工作;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采取恐吓、监视、跟踪,甚至雇凶打人等行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没有完成能不能进行换届选举?

不能。由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量大,应该在正式换届选举前提前进行部署并完成,不能以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耗时太长为由延误选举。选举时仍未完成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的村,不能换届选举,应当先完成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再进行换届选举。

采取何种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认定其当选无效?

根据《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精神,通过采取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用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选居民如何进行登记?

凡在本社区居住、拥有本社区户籍的,应登记为参选居民;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连续2年以上的,可不列入本届参选居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在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通知其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列入参选居民名单。非户籍常住人口具体登记条件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

哪些非户籍人员可以登记为参选居民?

对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居民,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社区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参选居民:

(一)在本社区连续居住一定期限(具体由各地确定);

(二)年满18周岁;

(三)不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其本人不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参加选举居民登记的证明。另外,驻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参选居民登记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以登记为参选居民。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外出的居民如何进行登记?

选举期间外出的居民,社区选举委员会要书面通知其参加登记。凡书面或口头声明不参加选举投票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本届参选名单。

哪些人不宜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五年的;

(二)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的;

(五)外出不能回社区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是否可以报名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按省《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规定,个人可以报名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意参选的居民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报名时应说明参选的职位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

社区居委员会成员选举是否允许委托投票?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户代表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允许委托投票。只有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才允许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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