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会计处理
先冲预提
借:所得税费用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红字)
收到退税
借:银行存款
借: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实行自行申报并加计扣除办法.基本流程含四个步骤:
(一)企业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研发项目立项资料.报送当年立项或变更当年立项的研发项目资料的,可在当年度内随时报送;报送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研发项目资料的,最迟截止期在次年3月底(2009年在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由服务大厅随时受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编发《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或《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企业应予以查收.
(三)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编发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到其税务征管所属对应同级政府科技部门办理鉴定,索取鉴定意见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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