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拟出新规:不得借网暴事件恶意营销炒作

  中新经纬7月7日电 据中国网信网7日消息,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理性发声,防范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关于网络暴力信息处置,《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网络暴力的不良信息,不得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点环节呈现,防止网络暴力信息扩散传播。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及时处置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发布、传播的网络暴力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及时阻断涉及网络暴力信息的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染炒作网络暴力事件,新闻信息跟帖评论实行先审后发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要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绝接收所有私信。采取技术措施阻断网络暴力信息通过私信传输。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

  (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

  (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简化投诉举报程序。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结合投诉举报内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受理研判,对明确为网络暴力的情况,依法依规处置并反馈结果,对核实不属于网络暴力的,应当按其他类型举报受理要求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