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发票如何作废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成品油发票开具是否可以作废?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无法作废是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应对措施如下,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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