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宅基地23条规定(土地法宅基地新规)

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那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有哪些变化?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如下: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另外,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所以,想申请宅基地的村民,要咨询当地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非法转让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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