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第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法行为人违反《护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护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违法行为人违反《护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护照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三)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五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每逾期非法居留1日100元,总额不超过4000元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行为
(一)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下拘留”;“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行为
违法行为人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吊销其护照”。
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从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基准》及对应的《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出入境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